不能按时交货男子故意杀人

池州日报 2018-05-04 07:2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唐金法 徐学明)只因不能按时交货,男子“为求一死”故意杀人。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81284元。

被告人李某与江南产业集中区某公司经营者王某有生意往来且有经济纠纷。2016年10月李某让王某加工40万米的布,在陆续交付了28万米布匹后,王某还差12万米的布迟迟没有交付。

2016年12月19日李某从江苏来池州找王某交涉交货事宜,双方数天未能解决问题。12月27日7时许,李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开车到江南产业集中区某厂房找王某未果,与王某妻子发生争吵,后李某用手击打其面部,又将其推倒在地,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其颈部连续捅刺,将其杀死。后李某看到王某女儿正在旁边卧室大床上睡觉,遂进入卧室采取用手掐颈部、用水果刀捅刺颈部的方式对其实施杀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与王某在生意上发生纠纷从而产生怨恨,故意杀害王某妻子及其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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