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前市场主体应公示上一年度年报

池州日报 2018-04-16 07: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晓丹)日前一位读者咨询本报,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公示年报,该如何申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上一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统称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据悉,今年的年报公示已于1月1日开始,将于6月30日结束,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并申请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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