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与马某、某装饰公司等当事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池州日报 2018-03-23 07:37 大字

【基本案情】马某与某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某装饰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有欠付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的事实,法院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投资公司暂停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60127400元,如需支付请交法院提存。某投资公司提出异议,法院经执行异议听证后,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异议。某投资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某投资公司不欠某装饰公司工程款,停止执行并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某投资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马某已举证证明某投资公司存在欠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的证据,某投资公司作为案外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某投资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应当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的是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民事权益,不对执行行为本身进行审查。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

池州中院判决驳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目前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数量有增长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拟定司法解释。本案例确立了三项裁判规则: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申请执行人负有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举证责任。例如本案中,马某通过《往来询证函》及《回款承诺函》充分证明了某投资公司欠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的事实。2、案外人负有对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投资公司未举出其足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3、执行行为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对象。执行行为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执行行为是否适当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解决的问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解决实体问题,不解决执行行为合法性。对于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按照执行程序规定应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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