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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互掐”咬伤“和事佬”肇事狗主人赔偿一千八

池州日报 2017-09-05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今年2月14日傍晚,家住贵池区健康小区的刘女士带着宠物狗散步回家途中,路经余女士家楼下,自家的狗狗忽然与余女士所养的宠物狗发生撕咬。刘女士上前把自家的狗抱在怀中欲离开时,余女士的宠物狗突然朝她扑来,一口把刘女士的右手手指咬伤。

事发后,刘女士找到余女士理论,并要求余女士赔偿2000元的医疗费用和3000元的误工损失,但余女士觉得刘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只愿意赔偿一半的医疗费用。余女士认为,事发时,刘女士家的宠物狗主动攻击自家的狗,而刘女士在现场有“拉偏架”的举动,才会被咬伤。由于双方对赔偿金争执不下,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贵池区法院认为,在饲养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是故意导致动物致人伤害的事实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举证责任,余女士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却未举证证明,故余女士认为刘女士在本案中应承担50%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刘女士只提供了1890.37元医疗费发票,其要求余女士赔偿医疗费损失2000元无依据,对超过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女士主张的误工损失,因刘女士在本案中仅提供了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对误工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医疗机构也未出具建议休息证明,其要求余女士承担误工费3000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余女士赔付1800余元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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