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纳溪区推动乡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本报讯(肖孟琴 记者 张婷) 今年以来,纳溪区在巩固新型城镇化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基础上,以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在大渡口镇探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构建简约高效组织构架。深化职能转变,印发大渡口镇“三定”规定,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功能;统筹机构设置,统筹大渡口镇党政综合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挂牌机构,优化设置为9个综合职能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在限额内设置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机构,并因地制宜设置特色机构。原直属事业机构性质维持不变,不实际运行;优化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探索编制下沉,将区级部门派驻大渡口镇的事业编制全部划转到大渡口镇实行属地管理。
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扩大行政管理权限,在充分考虑大渡口镇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的基础上,将农业农村、安全生产、社保医保等领域164项区级事权下放大渡口镇行使,并建立业务对接和后续正常运行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赋予大渡口镇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在区级层面支持大渡口镇与区同步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序推进大渡口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推动镇区城市设计全覆盖;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探索建立乡镇权责清单制度和属地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事权准入制度,明确区级职能部门向大渡口镇下放或委托行政事务,需充分听取该镇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创新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机构编制限额内,大渡口镇可自主设立、调整机构以及使用空缺编制。探索打破行政、事业机构界限,综合设置职能机构,优化编制与人力资源配置,实行人员统一使用、分类管理,实现机构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区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以大渡口镇管理为主,赋予大渡口镇对市场监管所、司法所、城市管理片区执法队等派驻机构的绩效考核权、人事任免建议权,区级部门负责业务领导;健全干部激励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放宽对大渡口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聘条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适当提高。
优化乡镇运行体制机制。实行审批服务“一中心”,将大渡口镇自身行使的和区级下放大渡口镇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镇便民服务中心,由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结,实行“一口受理、一窗通办”;实行综合执法“一队伍”,结合区级事权下放,赋予大渡口镇106项执法权限。完善镇综合执法平台建设,统筹派驻大渡口镇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资源和力量,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实行综合治理“一张网”,初步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整合综合治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网格职能,构建区、镇、村(社区)治理联动工作格局。结合大数据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和社会治理融合,在“互联网+”环境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加强乡镇发展保障力度。强化财政融资保障,完善大渡口镇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确定区政府与大渡口镇的财税收入分成比例。建立财政激励机制,提高大渡口镇3年内在基建投资以及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返还分成及财税分成比例。拓展投融资渠道,搭建投融资平台,鼓励、支持金融、融资机构在大渡口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大渡口镇建设和发展;强化用地保障,探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大渡口镇先行先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大渡口镇倾斜,实行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供地、用地政策;强化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大渡口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相关社会保障服务,允许在大渡口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住所的农民在落户的同时继续保留在农村的原有各项合法权益,加快本地农民就地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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