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骗婚触刑律

安徽法制报 2020-05-20 10:26 大字

东至讯(唐金法)近日,东至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婚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2月10日,程某经人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公园与自称“曾某某”的女青年李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商定彩礼为人民币10万元。次日中午,程某父亲将10万元彩礼钱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以“曾某某”的名义出具了收条。2017年2月16日,程某与李某某在安徽省东至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李某某持“曾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与程某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东至县民政局审查上述材料后于当日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341721-2017-001290的结婚证。

2017年4月2日,李某某回到柳州市后,渐渐与程某失去联系。2019年5月9日,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冒名“曾某某”的李某某抓获。案发后,李某某向程某退还了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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