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访缠访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本报讯(通讯员鲁翔 王东)信访本是为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困难的途径,但极少数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满足个人无理诉求,采取非正常上访、闹访、缠访、威胁等行为,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近日,县人民法院对县公安局侦办的汪某某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汪某某,女,51岁,尧渡镇某村村民。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某某与邻居朱某某、徐某某因排水沟和道路通行发生矛盾纠纷。汪某某在到相关单位信访过程中,做出“吵闹、辱骂、损坏公共财物、长时间静坐或要挟自伤”等言行。
在其非法上访期间,县公安局对汪某某的行为多次进行训诫。同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维稳小组对其进行劝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尧渡镇政府、尧渡镇土地所、县信访局等多个部门对汪某某的信访事项进行了多次答复。但汪某某对答复均不满意,认为诉求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2月,汪某某强行闯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领导办公室内并躺在地上赖着不起长达半个小时;2018年2月在其丈夫被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期间,来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吵大闹、辱骂工作人员,并趴在接待室窗户上拿出一瓶“敌敌畏”农药进行威胁;2018年6月,县法院传唤其丈夫,汪某某赶到法院大吵大闹,辱骂工作人员,并要强行闯入法院办公室,被阻止后将随身携带疑似农药的液体喝下;2018年7月,到本村村部辱骂支书并用随身携带的砖头将村里的四张办公桌砸坏;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多次到尧渡镇政府吵闹、谩骂,严重影响工作秩序。
汪某某为满足自己非法、无理的欲求,无事生非,多次借故非法信访,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个人滋事性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挑衅性,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汪某某的行为引起县公安局高度重视。2019年2月份,县公安局对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开展立案侦查,同月25日对汪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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