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被重罚 安徽省发布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安徽法制报 2019-11-25 11:40 大字

[摘要]我省发布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徐奥萍)商户私自售卖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卤菜店添加亚硝酸盐致女童中毒;学校食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11月20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自今年9月起,该局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在全省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并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被罚3万余元

经营摊位上摆放着初步分割成块的生鲜猪肉,却没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进一步调查,经营者既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即简称“两证两章”,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这批生鲜猪肉进行了扣押,现场称量计36千克。

据了解,8月1日早晨,范某某邀请陈某某从东至县尧渡镇孝义村收购了2头活猪,并进行了屠宰,屠宰后的生鲜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便被分割拉到了东至县金字牌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上准备销售,被执法人员发现,猪肉当即被扣押。

经调查,该市场管理人员多次宣讲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不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是违法行为是知情的。但鉴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事发后主动将剩余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送至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消除了影响,并且该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后果,该局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69.65千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元)。

卤制鸡腿添加亚硝酸盐,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

9月24日晚,7岁的小女孩董某某和6岁的小女孩李某某分别食用童师傅卤菜店销售的鸡腿后,均出现头晕、腹痛、呕吐及“口唇、四肢末端青紫”,入院后均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次日,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行政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一起,赶赴全椒县武岗镇街道,对童师傅卤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童某某,在自家居住屋内,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销售卤制鸡爪、鸡腿进行销售。当事人供述,9月18日,购进亚硝酸盐(干硝)一袋,使用时无剂量标准,涉嫌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冰箱里的食品就地查封,并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卤制鸡爪、鸡腿进行抽检,同日送检。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卤制琵琶腿(鸡)和鸡爪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悉,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18年第18号),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经批准,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食堂大米长黑虫,学校被罚27万元

2019年9月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库房内3袋桂花香糯米和6袋旌德米,袋内有许多肉眼可见的黑色虫子,同时,食品添加剂柜内摆有复配甜味剂20袋,该单位将此复配甜味剂用于馒头等面点加工制作,其中一袋拆封使用(称重0.64kg),无使用记录。8月11日,该局进行了立案调查。10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中学进行回访检查,又发现有2袋过期龙虾牌上海鲜辣粉。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主要供学生购买食用,性质恶劣,可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没收该学校所有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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