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新车自燃报废 厂家被判赔偿损失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池州一女子张女士花了20万左右购买了一辆福特轿车,然而,新车购买不到一年,车子起火烧毁了。张女士一边心疼爱车,一边气愤地将销售商以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记者获悉,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张女士表示,2017年3月3日,她在池州市安徽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聚福公司)购买福特牌轿车一辆,当天支付购车款19.72万元、车辆购置税1.2万余元、上牌办证费用125元。
2017年12月13日,张女士父亲将车辆停放在东至县,16时40分左右,其父亲将车辆发动,车辆突然发生自燃。当日16时41分左右,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并派人赴现场处置,虽然火最终被扑灭,但是,此次事故造成车辆烧毁。
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调查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是涉案车辆轿车车头机舱,起火点是机舱内发动机和蓄电池附近,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车辆外表无碰撞痕迹,可排除因碰撞引发火灾;查看制动装置未见异常,可排除因制动引发火灾;查看发动机线路和蓄电池,已基本烧毁,不排除因电器装置和线路过载引发火灾的可能。
据了解,张女士购车后分别于同年5月、9月、10月在聚福公司进行过车辆维修保养。截至事发时,张女士爱车的车辆行驶里程为13000km。
为了挽回损失,张女士将聚福公司和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20.9万余元。
说法
汽车公司赔偿损失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
对此,东至县法院一审认为,张女士购车不到一年,在车辆保质期内正常保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自燃,造成严重损害,超出了车主安全行驶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消防部门认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不排除因电器装置和线路过载引发火灾的可能,也就是说,涉案车辆系在启动后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况下起火,显然车辆本身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因此,张女士已经完成对产品存在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长安福特公司提供的车辆质量合格证尚不足以排除车辆自身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
因涉案车辆在发生火灾时已经使用9个月,产生了一定的贬损折旧费用,法院酌定该车辆折旧费为1.79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张女士购车款损失17.9万余元、车辆购置税损失1.2万余元、上牌办证损失125元,共计19.2万余元。
长安福特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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