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16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两头目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3年、21年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池州日报 2019-04-03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陆寒芳)4月1日下午,东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东至县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5年,并处罚金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与段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扩大势力范围,陈某某对段某某提供人脉支持和资金帮助,段某某对陈某某提供武力上支持,两人共同以师徒、朋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徐某甲、徐某乙、石某某、曹某某等人,在社会上无端滋事,打架斗殴,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垄断以东至昭潭镇为中心的南部山区事故车施救业务。以陈某某、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东至县南部山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是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4名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某、段某某他们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该组织共同实施犯罪,是该组织的参加者,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依照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审理该案件时,东至县人民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首次组成了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于今年2月28日至3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历时近30小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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