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种子种植区域不适宜造成减产减收 店主被判赔偿
[摘要]造成减产减收 店主被判赔偿
近日,东至县法院大渡口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汪某是该县经营农资销售业务的店主,2017年周某在汪某经营的种子店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共计47026元,其中大豆种子5000斤,种植280亩,种子出苗及前期生长正常,但到成熟期,结荚较稀,单株荚数较少,籽粒饱满度差,且容易霉变腐烂,后东至县农业执法大队对周某种植的大豆减产减收现象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认为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涵盖沿江地区。黄豆成熟收割后,周某种植的280亩黄豆仅收获38340斤,存在一定量的减产现象,周某认为系汪某向其提供的大豆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一直不愿支付货款,在汪某起诉要求周某支付货款后,周某亦提起反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在汪某处购买种子等农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汪某已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周某应及时支付货款。汪某向周某提供的大豆种子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但其仍向周某引荐该品种,其不规范的销售行为与周某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汪某应对周某反诉请求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汪某货款47026元;汪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37080元。
·唐金法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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