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打掉一涉恶团伙5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江志)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池州市一直严打涉黑涉恶团体和个人。日前,东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东至县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涉恶团伙案件做出了判决,该团伙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以武某为首组成的涉恶团伙共7人,高某某、王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某为成员。在组成涉恶团伙之前,这7人分别多次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赌博行为、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犯聚众斗殴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据东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余方奇介绍,这一伙人,自打击处理以后仍不思悔改,在2016年经常纠结在一起,逞强斗狠,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1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东至县居民胡立群在东至县尧渡镇一饭店吃饭,因停车一事,与该涉恶团伙成员林某某发生争执,该涉恶团伙头目武某得知此事后,便邀约团伙成员刘某等人赶到现场对胡立群进行殴打。
受害人胡立群介绍:“事后武某带来一帮十几人,来到我们饭桌旁,确认我就是胡立群以后,他手下一同伙拿起一个未拆封的餐具,砸在我的头上,当场把我头砸破了,剩下的十几人一哄而上,把我打倒在地上。我被殴打后,武某自称认识我,又假意让其他成员停止殴打,并要求我们向林某某进行道歉。”
胡立群告诉记者:“我当时十分气愤,就和他们理论,讲你十几个人打我一个人是什么本事,这个话讲过以后,武某就把我推向人群,示意他们一哄而上,又把我打倒了,当时把我眼底打出血,头破血流”。
案发过后,受害人胡立群就向东至县公安机关反映了以武某为首的涉恶团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接警后,东至县公安局决定对武某为首的涉恶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走访,办案民警得知该涉恶团伙在2016年8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期间,还实施了3起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2016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武某等人在东至县城星光之夜KTV唱歌时,与东至县居民杨某发生矛盾,武某及其犯罪团伙成员对杨某进行了两次殴打,并迫使杨某下跪道歉。
2016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武某在自家经营的“婆媳土菜馆”与东至居民董某某发生矛盾,该涉恶团伙成员高某某随即对董某某进行殴打,武某更是逞强耍狠,当场逼迫董某某下跪并赔礼道歉。
2016年11月29日,东至居民方某某在一KTV唱歌时与武某发生矛盾,武某随即对方某某进行殴打,又电话邀约高某某、王某到场对王某某再次进行了殴打,后为寻求刺激、树立威信,武某及其犯罪团伙成员又逼迫与方某某同行的人员每人殴打方某某一拳,之后,武某方才允许方某某离开现场。
东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余方奇介绍,这群团伙主要是通过殴打,威胁、逼迫下跪的方式,来对被害人实施侵害,他们手段相当恶劣,对被害人的身体、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同时对社会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九大类公开犯罪,这些行为属于涉黑涉恶类犯罪,以武某为首的犯罪团伙,2016年在东至县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是恶势力犯罪团伙,坚决予以打击。
2017年6月21日至7月20日,以武某为首的7名犯罪团伙成员,均被东至公安机关捉拿归案。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以寻衅滋事罪对该犯罪团伙中的5人做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其中,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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