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虚假诉讼债权被判无效
因恶意虚假诉讼,陈某诉开发商的破产管理人给付债权的诉求,近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陈某诉称开发商池州洁源公司与自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门面房屋给自己。后池州洁源公司因破产重整,陈某依法进行债权申报,但池州洁源公司的管理人却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可。
庭审中池州洁源公司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为虚假买卖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陈某汇入池州洁源公司的首付款不是其本人实际支出,而是来源于池州洁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陈某与池州洁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98万余元,首付购房款100万余元,余款9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陈某分4次将首付款100万余元转给池州洁源公司,池州洁源公司亦向其开具相应款额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98万元按揭贷款则因银行停贷而未成。
法院另查明,池州洁源公司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给他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是为了融资,获取按揭款。
法院认为,陈某与池州洁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商品房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池州洁源公司以虚假按揭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之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陈某明知其未实际出资,而以虚构债权提起诉讼,且签署保证书后,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其恶意不证自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对陈某的虚假陈述、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唐金法杜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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