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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拒不认罪“零口供”照样判刑

池州日报 2017-08-11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霞)东至县公安局尧北派出所于2016年8月侦办的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以“零口供”提起公诉,终因证据确凿获得法院支持。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8月9日,尧北所获得线索:在县城多处宾馆有未成年女子卖淫现象。经摸排,确定王某(17岁)有介绍卖淫嫌疑。后在侦办王某涉嫌介绍卖淫案中,办案民警加大审讯力度,深挖卖淫隐线,获悉城区某KTV存在大量卖淫嫖娼行为。

后依法传唤该KTV老板娘陈某某,但陈某某到案后态度顽劣、拒不交代,以自己出身苦、持家勤俭等等与案件无关的供述搪塞民警,试图以其擅长的拿腔作调、鼻涕眼泪而蒙混过关。案件侦办一时陷入困境,后经多轮审讯、旁敲侧击,陈某某隐约供述了其在嫖客和卖淫女间有“说了好话”等牵线行为。然而,在提审时,陈某某却开始翻供,直呼冤枉,至移交审查起诉前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为“我不知道”、“我没有”等字句。

面对上述困境,民警决心让证据说话,立足“零口供”把该案办成铁案。办案民警逐步理清思路,一方面从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相关信息入手,对比筛选潜在的嫖客、失足女信息,加大传唤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嫖客的教育感化工作,给予立功机会。

经两头努力,确认了在陈某某的唆使、撮合下,失足女多次卖淫的事实。嫖客、失足女还交代了作案方式:陈某某一般先是通过微信发送有关女子的露骨照片等信息于男性,而后以语言暗示、直接表明或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促使不正当交易完成,上述情况与办案民警在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有关信息一一对应,从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关系。在梳理案件时,办案民警不只是重视言辞证据,还将言辞证据在现场指认时转化为对应的视频录像,不只为获取违法嫌疑人的口供而反复问话,而是以大量客观的辨认笔录进行铺垫、串联,从而使得事实要素更加立体、饱满,规避了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不利影响。

至此,陈某某介绍卖淫案的判决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人的打击处理,加强了社会面管控,净化了辖区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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