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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审结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池州日报 2017-07-31 01: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7月24日,东至法院审结了该县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倪某甲、倪某乙、张某、李某有期徒刑或拘役,四人共处罚金347200元,四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2016年2月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某酒店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李某销往该酒店的冷冻猪排未能提供检疫证明,且该猪排(原产地为波兰)属于国家为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动物制品。该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奔赴合肥、南京查找李某的上线张某、倪某甲、倪某乙,经不断调查联系,三人最终投案自首。

在审理初期,四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称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思想上没有觉悟,认为自己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不应该受到处罚。承办法官经多次沟通交流,四人认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表示认罪。

据了解,四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波兰冷冻猪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四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综合考量,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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