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津市监催告〔2019〕SY-1号成都熠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津市监处字〔2018〕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86.39元。(人民币:叁佰捌拾陆元叁角玖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宜联系电话:028-82520031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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