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虚假宣传药用功效
案情:1月23日上午10时12分,新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津县五津镇西顺河街96号的新津苏岛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位于五津镇西顺河街96号,铺面实际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门牌为红底白字的“SYDAO苏岛燕窝”。铺面玻璃门两侧贴附苏岛燕窝彩色宣传信息,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丝燕的窝、源于印尼、健康防老”等字样,执法人员检查时铺面内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消费者在现场。
在该铺面接待台处透明柜台内、店铺四周展示台上,均放置有已包装好的红色圆筒型燕窝成品,执法人员在店内接待台处发现30张宣传单,包括文字和图像信息。其中,文字宣传信息包括:“经常服用可延年益寿,耳聪目明,并且有效预防高血压,高血脂,老年痴呆症;清肺润肺,每天3克吃回婴儿般肌肤……”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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