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债离婚 法院判其侵权

四川法制报 2019-01-18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为逃避到期债务,兰某友选择与妻子李某离婚来转移财产。昨(17)日,记者从新津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兰某友支付债权人李某新债务30万元。

2015年4月6日,李某新与兰某友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水库及库内存鱼折价30万元,转让款两年内付清。兰某友现场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欠条一张。因兰某友未按时付款,李某新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兰某友与李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归李某独有。9月5日,兰某友与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018年9月26日,新津县法院判令兰某友支付李某新欠款30万元。该案判决不久,李某新发现兰某友及李某在诉讼期间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变更房屋产权登记,遂再次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兰某友放弃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将原房屋恢复为二人共有状态。

新津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兰某友、李某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同时兰某友也未举证证明其有足额清偿债务的能力,其无偿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已对李某新实现债权造成损害,遂依法支持了李某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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