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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不续签 被判赔3万余元

成都商报 2015-06-10 20:10 大字

员工张某与企业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跟他续签了,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企业没有继续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裁决给予3万余元经济赔偿金。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不要支持对张某的赔偿。近日,新津法院作出判决,不签合同违法,照赔。

张某在成都开利爱得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生产部担任领班职务,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分别与该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2日,该企业向张某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他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6月23日,张某向该企业递交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当月27日,该企业再次告知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事宜。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68031.72元。2014年8月21日,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企业支付张某赔偿金68031.72元,减去前期已支付的34015.86元,该企业再支付申请人34015.86元。用工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新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先后与该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且无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却不同意继续订立合同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赔偿金。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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