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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被电线引燃法院认定属“碰撞”保险赔5万多

成都商报 2015-04-02 21:09 大字

电线挂住大货车,并引燃货车,造成货车轮胎和高压线损坏。保险公司觉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碰撞”不予赔偿。新津法院认为,“碰撞”双方可以为有形物体,也可为无形物体,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最终确认货车被电击属于“碰撞”,判决保险公司赔货车方5.6万余元。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3月14日晚,吴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津县花源镇综合停车场,因检查车辆后忘放下货厢,货车起步时,货厢把停车场内的电线挂住,使车辆发生燃烧,造成车辆轮胎和高压线损坏。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是张某某的驾驶员,张某某才是这辆货车的所有人。

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为了修复高压线,购买线路材料及花费安装费用共计29950元,自行维修车辆花费26700元,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金56650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车辆未与高压线发生碰撞并导致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约定:“……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碰撞,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法院认定条款中约定的“外界物体”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本案被保险车辆与电这一无形物发生接触造成车辆的损失及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新津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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