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讼也可申请证据保全
成都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已完成受理
□肖蜀韵 本报记者 罗向明
11月20日,记者从双流县法院获悉,该县法院对某旅行社提出的一旅客在机场擅自离开团队的视频证据进行了保全。这是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成都市法院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件。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案件诉讼前,法院介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的灭失或者损坏。
游客擅自离团 旅行社申请保全
“法官,我想先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以免游客起诉时不能出示相关的视频证据。”今年5月12日,双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了一起特殊的诉求,当事人是四川某旅行社的负责人张兵。
据了解,今年4月4日,李英、谢梅的儿媳郑某和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行社为李英、谢梅提供4月21日至29日期间北京、天津双飞8日游的服务。但在4月26日晚,该旅行团在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领取行李时,李英却擅自离团,导游发现后立即寻找,但未能找到李英。事发5天后,李英被警方在新津县精神病医院找到。“机场的监控资料仅保存1个月,万一游客事后就此提起诉讼,让我赔偿损失的话,我得有充分的证据。”为了避免李英擅自离团的证据灭失,旅行社负责人张兵向双流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存李英于4月26日22:20至23:50在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活动轨迹的监控记录。
予以立案 立即采取措施
法院审查认为,双流县法院对张兵申请保全证据享有管辖权,在确认其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立案条件的前提下,予以立案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随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先后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及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成功调取了李英在当晚擅自离开团队的监控记录并刻录存档。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当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二是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均应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诉前提出申请;四是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五是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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