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职业公民代理人被责令退庭
新民诉法实施前,范某多次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出庭代别人打官司;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人身份作出限制性规定,范某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到新津县法院出庭被责令退出法庭。据了解,新津县法院日前作出的这一决定,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四川首例。
日前,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到了新津县法院。原告王勇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王勇的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代理人身份的范某。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对公民代理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即:出庭的公民代理必须出示证据,证明其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退出法庭。
1月4日,王勇一案在新津县法院开庭审理,范某因不符合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被法院责令退出法庭,王勇对案件自行答辩。这是全省法院首例限制公民代理人身份的案件。记者就此事致电范某,但范某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新津法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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