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合同贷款85万 钱却被转走了法官:贷款要通过合法方式
为向银行申请借款,李某与某担保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伪造与某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联系银行贷款。结果是担保公司收到贷款后,并未将钱转给李某。为了拿回贷款,李某便主张装修合同无效,向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返还贷款85万元。
近日,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虚假表示行为,该合同无效,但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是由于李某与某担保公司的委托借款关系,李某不能以装修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故诉讼请求被驳回。
记者从新都区法院了解到,事前李某与担保公司达成协议,双方伪造合同向银行借款85万元,李某支付6%的服务费。2014年11月,担保公司制作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的虚假装修合同,该装修合同涉虚假装修款85万元。同年11月21日,李某根据该装修合同,向银行贷款85万元。款项到达装修公司账户后,随后转给了担保公司员工杜某的账户。然而,这笔款却并未如约转给李某。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遂来到法院起诉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公司未履行房屋装修义务,要求该公司还房屋装修款8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装修合同中未明确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合同订立时间,且多方均否认合同的真实性,李某也供述其与担保公司存在委托借款关系,制作装修合同目的仅在于向银行贷款。按照法律规定,案涉装修合同是李某与某装修公司虚假表示行为,是无效的。同时,该案中85万元财产取得并非因装修合同,而是因李某与某担保公司的委托借款关系,而委托借款行为是否有效,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李某不能以装修合同无效为由按照该法律条文请求返还财产,但可以依据与某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的委托借款关系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蒋京洲
◎法官说法
在与他人建立合同时,内心的真实意思要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切勿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或是逾越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本案中,李某先与他人合谋以制造虚假合同的方式向银行骗取贷款,不想他人却未按约定返还款项,最后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贷款还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切不可心存侥幸通过与他人通谋实施虚假行为来骗取贷款,否则不仅要承担无法获得贷款却依然要偿还贷款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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