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 刘正仙、张某等人涉恶集团犯罪案一审宣判
6月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监所法庭对刘正仙、张某等12名被告人涉恶集团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正仙、张某系同居关系。2015年底以来,刘正仙、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谢某鑫、程俊森、任炳燚、李某杰、杨顺杰、潘小华、黄某、张国庆等人,逐步形成以刘正仙、张某为首要分子,以程俊森、谢某鑫、任炳燚为重要成员,以李某杰、杨顺杰、黄某、张国庆、潘小华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在通川区、达川区及成都市新都区,组织、强迫十余名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女性卖淫,并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首要分子刘正仙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首要分子张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特约记者 闫伟宏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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