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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低价“出卖”骗钱男子诈骗获刑五年

四川法制报 2015-09-18 20:57 大字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将租来的车低价“卖给”他人骗取巨额钱财,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9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张某利用自己从成都一租车行租来的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为作案工具,对被害人贺某某(女)谎称该车是本单位公车急需处理,将别克君越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低价“卖”给贺某某,先后分五次骗取贺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张某还以帮助贺某某投资收高利的方式,骗走贺某某1.8万元。案发后,贺某某通过张某的亲属追回2万元损失。张某租赁的别克君越轿车已发还给租车行。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亲属退赔了一小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新都法 本报记者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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