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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矛盾化解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四川经济日报 2016-12-21 00:00 大字

□ 卢光荣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深有感触,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有所加剧,某些领域比如征地拆迁、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人事福利等问题有所增加,单纯依靠行政干预信访维稳,已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唯有严格执行中央的指示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处理信访问题,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从基层实践来看,笔者觉得,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特别是基层人民调解作用,引导依法解决信访问题,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人民调解是法治方式的一种形式,而且是较为灵活实际有效的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诉讼无疑是解决纠纷最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但诉讼并非万能,要想即刻完全依靠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似乎不太可能,有时还可能激化矛盾。人民调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缓冲方式。第一,人民调解制度有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和程序有明确规定;第二,相对于诉讼,人民调解更易于被群众接受。人民调解制度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复杂冗长,更简单便捷,群众易于接受,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人民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与诉讼能够有机的衔接。《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还可以在基层人民群众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县打下坚实基础。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创举,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是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从信访工作实践来看,虽然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很多,但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且基本都是来自于基层、民间,%以上都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及时处理。及时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具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和条件。一是人民调解组织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可以减轻人民群众往返和经济负担;二是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大多来自基层群众,更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运用人民群众所能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语言处理问题,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对人民调解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处理矛盾纠纷,及时处理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依法处理了大量案件。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以及宣传不到位,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人民调解的作用认识不足,致使一些群众不知道有人民调解,更不要说其作用了,所以他们一有矛盾纠纷,就通过信访或者群体性事件方式找政府。而一些部门也没有及时给予引导,也不利于矛盾的有效解决。

调解队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配备不够。实践中,人民调解队伍特别是基层人民调解人员较少,法律知识欠缺,又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或培训,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在处理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家庭、邻里等一般民间纠纷时,还基本能够应付,但在处理涉及政策、法律等社会经济活动的矛盾纠纷时,便显得力不从心。

调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口头、轻文书、缺少举证环节和调解记录等问题。有的信访积案,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了多次,基层调解组织也参加了,却没有按照调解程序处理,有的连基本的材料都没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无法再引导进入诉讼程序。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复杂化,调解纠纷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工作难度增大,对调解工作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

与司法手段缺乏有效衔接。实践中,一些矛盾纠纷长期调解(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达成协议又不履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及时引导或者书面告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导致一些当事人执意通过信访或者过激行为表达诉求。

几点建议

提高认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素质。一要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增强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广大群众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二要进一步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环境,增强调解工作影响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充分认识、了解、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整合资源,从乡镇负责劳动、国土、民政、计生等科室抽调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同时,还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素养和法律水平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为人民调解队伍注入新的力量,使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业务培训。县级职能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培训指导,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让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法律效力。一是及时做好案件受理、登记。二是调解前要及时收集证据,弄清基本事实和责任。三是调解组织形式要规范。四是做好调解记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告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五是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告知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六是积极督促履行,对不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及时引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常驻接访中心或信访部门,对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案件,及时受理、规范办理,减少群众往返,预防推诿扯皮。

(作者系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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