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去非法捕捞现场开庭

四川法制报 2022-02-10 00:38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近日,邛崃市法院在邛崃市平乐镇石头场河沟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和群众近百人旁听庭审。经过审理,该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外,吴某某还被判按照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报告在附近适宜水域投放规格不低于3厘米的本地土著鱼类苗种,补偿价值22352元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因破坏水生态环境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4月20日20时至次日凌晨,吴某某在平乐镇石头场的河沟内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约4小时。捕捞结束上岸时,吴某某被平乐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移交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清点鉴别,所捕获的渔获物为黄鳝和泥鳅,共计5.2公斤。经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评估,吴某某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为22352元。2021年5月11日,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年1月18日,邛崃市法院在案发地——平乐镇石头场河沟,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对该案公开 开庭审理。邛崃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向法庭出示证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禁渔期且使用对水生生物破坏力极强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活动,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修复生态等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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