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一家族五人获刑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诚信底线不可突破,家族式“以房抵债”虚假诉讼案5被告人获刑;幸福生活也需要良好的风尚,一楼住户反悔阻扰加装电梯施工,被判决停止阻扰和妨碍……日前,省高院公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导向功能。本报昨(18)日报道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的5起,今日对另外5起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六
小区加装电梯 一楼住户反悔阻挠施工
基本案情
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在经过全体业主签字同意后,决定加装电梯。施工中,1楼住户王某、周某以电梯加装影响采光和房屋价值等为由反悔并阻碍施工。同单元杨某等4人因沟通无果,遂起诉请求王某、周某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作为邻里,应当互让互谅、公平合理对待增设电梯事宜。而该事宜已经获得全体业主同意并经公示,其程序合法有效,王某、周某应予配合。遂判决王某、周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一审宣判后,该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法律设置不动产相邻权,其目的系促进权利人关系和睦,解决相邻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相邻关系本质即为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限制,旨在相邻各方间架设一道平衡、沟通桥梁,以权利行使秩序达到有条不紊之佳境。政府倡导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其主旨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本案中,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事宜已获全体业主同意且经公示,王某、周某也在加装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二人阻挠施工不具有正当性,亦有违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分别就诚实守信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对业主决定事项也不再是既往的“一票否决制”。加装电梯既应理解高层住户需求,也不能忽视对低层住户可能产生的通风、采光等利益影响。相邻各方应友睦邻里、互让互谅,通过友好沟通和诚信行为消除对抗。
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两级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知礼谦让是美,诚实守信是金。幸福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也需要良好的风尚。该案件的裁判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弘扬了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无资质生产化妆品 找“马甲”公司进行包装
基本案情
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成都百易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百易源公司)在没有化妆品生产资质时,自行生产6款化妆品,并找到成都信易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贴标、装盒、喷码。2020年1月,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遂决定扣押案涉产品、票据并立案调查。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化妆品及违法所得63498元,同时按照违法所得3倍予以罚款。原百易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予以维持。原百易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百易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百易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百易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马甲”公司进行包装,再通过其关联企业购回并销售,形成了一条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完整生产链,其做法属于打“擦边球”、故意扰乱化妆品市场的行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又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让“美丽”更加安全。
专家点评
点评人:胡业勋,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本案涉及化妆品市场领域的监督管理,和民生息息相关,无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若监管不到位则一定程度会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后果。本案有效平衡监管效益和司法温度,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本案的典型性,主要体现在对三个主要争议的分析认定上:一是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的问题,通过援引相关条款,有效阐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职权,对新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普及和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二是案涉化妆品的认定问题,本案中通过多种因素,结合相关条款,对化妆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有效认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意义和指导意义。三是关于罚款金额问题,本案以最低罚款幅度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外,还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企业的影响,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体现了人性执法的温度。
案例八
煽动网络暴力侮辱他人 三被告人以侮辱罪获刑
基本案情
因为发生在泳池中的一起冲突,安某某和乔某某的个人信息被发布到网上,引发大量关注。最终因不堪巨大的压力,安某某选择服药自杀。后泄露安某某信息的常某一、孙某某、常某二等三人被起诉到法院。
绵竹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对被害人乔某某、安某某产生不满,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先后找被害人单位领导要求处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辱骂、诋毁,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乔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妇的职业信息,又通过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等人参与协助,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进行爆料,并参与评论,引导网民连续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毁,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常某一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对被告人常某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德阳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制。本案以侮辱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明确了网络暴力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决心和立场,有助于引导网民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及分辨能力,同时倡导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文明、负责的网络言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合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专家点评
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该事件引发了诸多热议,包括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等。本案判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侮辱罪时,结合了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证据充分,说理透彻。不仅有效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络暴力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问题,也是一次覆盖面极广的“以案释法”普法课,对网络暴力行为与网络言论自由树立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对规范网络行为具有导向意义。
案例九
合谋“以房抵债”虚假诉讼 家族内五人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系夫妻。2015年3月,周某琼、邓某泉为逃避债务,与被告人周某成(系邓某泉同母异父的哥哥)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周某琼通过其弟弟周某祝、被告人周某胜筹集到220万元资金,制造了周某成向周某琼转款22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成功虚设了周某琼、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名下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成。
2018年底,周某琼、邓某泉得知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归还欠债,为保住财产,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书》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取得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周某琼、邓某泉二人根据法律文书,将名下一套房屋抵偿给周某成,导致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后又在周某成协助下以358万元出售,周某琼将其中的338万元交由周某胜代为保管。周某胜通过向周某琼出具虚假借条、安排他人将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等方式,对赃款予以掩饰、隐瞒,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周某成之妻曾某平在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琼、邓某泉与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胜明知案涉款项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房产售卖后所得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某平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判处周某琼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邓某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周某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周某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曾某平拘役4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虚假诉讼案,亲属间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以此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不仅充分表明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公众明晰情与法的边界,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专家点评
点评人:曾文忠,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法院在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主犯、从犯,并结合具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确保了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的私法领域,诉讼准入门槛较低,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导致虚假诉讼类案件的频发。本案公正公开的审理,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十
川渝司法联动 执结20年执行积案
基本案情
罗某英、钟某清与自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贡中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实业公司偿还罗某英、钟某清借款476414.74元;陈某琴、陈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债务人未能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债务。2000年10月11日,罗某英、钟某清向自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随即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某实业公司资不抵债。被执行人陈某琴、陈某华仅有部分灶具、桌椅等生活资料可供本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债务30800元。此后,被执行人陈某琴、陈某华因公司经营失败离开自贡,具体去向不明。2021年3月,罗某英、钟某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来,法院充分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等执行信息化平台,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下落,查实被执行人陈某华现居住于深圳市,在深圳、重庆均有住房,其银行存款余额44万余元。法院随即委托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对陈某华位于重庆市的住宅予以查封,提请采取网络冻结措施予以冻结存款。2021年5月6日,陈某华主动到法院,一次性履行借款本息79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事项委托系统及执行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成果,实现对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进行高效查找和快速控制,全额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效破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等“难点”“痛点”问题,集中展现了近年来“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本案是积压20年的陈年旧账,法院始终没有放弃。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执行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本案体现了法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坚定决心,对于每一个执行案件,决不轻言放弃,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力量,亦对社会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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