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公司被判支付213根金条!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看到超市正在热销的某品牌绵柔型白酒打出了“喝酒中金条”的促销广告,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的王某玲和颜某章分别购买了多箱。刮开瓶身刮奖区后,王某玲和颜某章都有种“天上掉馅饼”的感觉:王某玲购买的酒中,72瓶有“千足金条壹根”提示,颜某章收获更丰——有141瓶酒中奖。然而,他们找到经销商要求兑奖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王某玲和颜某章将位于四川省邛崃市的该品牌白酒的生产厂家某酒业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兑现有奖销售的承诺。
邛崃市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依法判决某酒业公司分别向王某玲、颜某章支付0.12克的金条72根和141根。
幸运来得太突然 买白酒中了金条
2019年八九月,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的村民王某玲和颜某章看到,镇上多家超市都在举行某品牌绵柔型白酒的有奖促销活动,“喝酒中金条”的促销宣传口号吸引了众多村民抢购。
经不住有奖销售的诱惑,王某玲购买了一箱该品牌绵柔型白酒,拆开包装盒后发现,居然6瓶酒的瓶身奖券刮奖区都显示着“千足金条壹根”的字样。喜出望外的王某玲又陆续到多家超市购买了多箱该品牌绵柔型白酒,其中有72瓶的瓶身奖券刮奖区都显示了“千足金条壹根”的字样,另有6瓶奖券刮奖区显示了“加10元换购”的字样。当她准备继续抢购时,当地各大超市的该品牌绵柔型白酒已被抢购一空,这其中的抢购者就包括同为沙河镇村民的颜某章。
据颜某章表示,他在此轮有奖销售活动中也购买了多箱该品牌绵柔型白酒,其中有141瓶酒的奖券刮奖区显示了“千足金条壹根”的字样,这也意味着自己可以从厂家那里领取141根千足金条。
王某玲上网查询得知,该品牌白酒绵柔系列酒之前确有举行过有奖销售活动的记录。原来,自2010年起,某酒业公司在销售某品牌白酒过程中,为增加销量,推出某品牌白酒绵柔系列酒“酒里有金条”的有奖销售活动,购买者刮开瓶身奖券刮奖区显示有“千足金条壹根”即代表中得金条。2010年和2016年,网上有题为《某品牌白酒里“喝”出金条,新人婚宴上喜中金条》《某品牌白酒里有金条,引爆全国抢购热潮》《喝某品牌白酒中金条成了大新闻 数十万人都兴奋啦》等新闻报道出现。
很快,王某玲和颜某章买酒中了金条的消息就在沙河镇传了开来。2020年9月19日,王某玲、颜某章两人相约找到当地一家公证处,对各自中奖的某品牌绵柔型白酒的数量和中奖网页新闻进行了公证。
经销商不兑奖 消费者起诉厂家
随后,王某玲、颜某章多次联系某酒业公司要求兑奖,却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玲、颜某章于2021年5月将某酒业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受理王某玲、颜某章的诉讼请求后,邛崃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某玲和颜某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某酒业公司向王某玲交付中奖金条72根(每根10克,总价值约人民币21.6万元);向颜某章交付中奖金条141根(每根10克,总价值约人民币42.3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证费、评估费等。
某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王某玲、颜某章二人与某酒业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既未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也未建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案涉产品公示的促销活动为附赠式有奖促销,某酒业公司开展的全国性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产品(奖品为价值3000元的金条壹根,约10克)与案涉产品明显不一致,且该活动已于2016年结束。王某玲和颜某章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附赠式奖品为10克金条,二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调查证实,2010年,某酒业公司曾面向全国推出过“酒里有金条”活动,销售产品“某品牌福星酒”。该酒的盒盖上贴有“酒里有金条”奖券一张,活动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兑奖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当时该酒的建议零售价为288元一瓶。
2019年,某酒业公司向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地区经销商某福星酒业销售某品牌绵柔型白酒。该品牌绵柔型白酒一箱六瓶,箱体上印有“2019-08-08某某福星”“某品牌超级绵柔精品”“某品牌白酒里有金条”“四川邛崃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酒外盒及酒瓶上印有“某品牌超级绵柔精品”“四川邛崃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建议零售价为55元一瓶。每瓶该品牌绵柔型白酒的盒盖上都张贴有“某品牌白酒里有金条”奖券一张,显示活动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活动兑奖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奖品以实物为准,并留下了一个归属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的手机号码为兑奖热线。奖券上同时也明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品牌连泰办事处。”
法庭调查发现,2019年8月1日,某福星酒业与福建莆田某贸易公司签订过一份《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某福星酒业向福建莆田某贸易公司采购0.12克小金条(金箔)1000个,单价55元,总价5.5万元。合同签订后,福建莆田某贸易公司向某福星酒业出具过一张收款收据,收据显示,某福星酒业收到小金条500个,并支付了2.75万元货款。
奖品金条咋认定?10克还是0.12克?
庭审中,某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在兑换0.12克小金条时,若消费者不愿意要小金条,则折价41元进行兑换,并当庭向法院提交了部分消费者的兑奖登记表、收条、交款单予以证明。法院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酒盒实体进行现场展示查验显示,王某玲、颜某章购买的某品牌绵柔型白酒包装上的奖券在从某酒业公司出厂发往连云港市赣榆区前就已张贴好。
综合王某玲、颜某章提供的某品牌绵柔型白酒箱体照片、网上宣传打印照片、公证书、《采购合同》、兑奖登记表、收条、交款单、酒盒实体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质证,当事双方代理人对有奖销售活动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兑奖主体是谁,二是奖券上所指的奖品金条究竟为10克还是0.12克。
法院认为,王某玲、颜某章从经销商手中购买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绵柔型白酒,因产品本身附有中奖机会,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产品的交付而终止,消费者在获得奖券之后,又产生了射幸合同,即有奖销售合同不仅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一个混同的合同关系。虽然王某玲、颜某章和某酒业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但某某福星酒业是某酒业公司的经销商,对于是否设奖销售,某酒业公司具有控制权。在王某玲、颜某章拨打兑奖电话无法兑奖时,找某酒业公司兑奖,有利于规范生产销售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奖券所指的奖品金条为10克还是0.12克,法院审理认为,从活动时间看,某品牌绵柔型白酒的活动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某品牌福星酒的有奖销售活动于2016年6月30日结束,两次活动时间跨度两年之久,且新闻报道消费者中奖10克金条的时间为2010年、2016年,2018年之后无此报道。从活动产品看,某品牌绵柔型白酒和某品牌福星酒的包装、生产厂家、系列等标识都具有明显区别。从奖券样式看,某品牌绵柔型白酒和某品牌福星酒盒盖张贴的奖券有明显区别,可以证明二者不是同一个系列的酒。对活动时间、活动产品、奖券样式作出分析后,结合网页新闻的发布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案涉奖券所指的金条为0.12克的金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邛崃市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某酒业公司分别向王某玲、颜某章支付0.12克的金条72根和141根,并支付王某玲、颜某章因此产生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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