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谁赡养谁继承 事后变卦怎么判?法院:赡养协议有效,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继承
都说“养儿防老”,但在农村地区,老人的赡养问题一直是个难题,特别是多子女家庭,兄妹间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时常出现。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跟赡养协议有关的遗产纠纷案:五兄妹就老人的赡养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谁养老谁继承”,但在当弟弟为父母养老送终后,其余兄妹又提出要共同分割遗产……父母年迈谁照顾?兄妹5人签下协议
林某、冷某夫妻俩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林春、林夏、林秋、林冬、林雄。婚后,夫妻俩共同修建了位于邛崃市火井镇的一处房屋,2012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共有人为冷某。
日子一天天过去,子女们或外出工作、或远嫁他方,林某、冷某两名老人的赡养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2015年3月27日,应林春、林雄两人的请求,邛崃市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兄妹五人进行了调解。五人最终达成一致:由林雄、林春两人负责护理父母直至去世,去世后一并负责安葬;林夏、林冬辅助赡养。随后,五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2016年1月,冷某去世。应林雄请求,2016年4月22日,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组织兄妹五人进行调解,并重新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载明,兄妹五人一致同意由林雄一人赡养父亲并负责生养死葬;父亲去世后,位于火井镇的房屋由林雄一人继承。
协议签订后,林雄就照顾父亲林某的生活起居及看病事宜。两个多月后,父亲林某去世了,林雄处理了安葬事宜。
先后签了两份协议哪份才有效?
林雄本以为父亲去世后,就可以依照协议顺利继承房产,没想到却遭到了其余兄妹的强烈反对。2020年8月,因遗产问题久拖不决,林雄将另外4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2016年4月签订的第二份《调解协议》,判定位于火井镇河北街410号的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然而,到庭的林夏、林秋、林冬三人却提出,对2015年签订的第一份《调解协议》无异议,但2016年4月签订的第二份《调解协议》是因为母亲去世后,弟弟林雄多次骚扰、威胁自己,要求重新签订协议,三人才被迫签订的。
因此,林夏、林秋、林冬三人一致认为2016年的《调解协议》是无效协议,诉争房屋应由兄妹五人平均分割继承。
那么,第二份《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效力?邛崃市法院认为,这是此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是在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并签订的,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三被告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该协议。
况且,即使该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规定,也应当属于可撤销协议而非无效协议,而三被告至今未申请撤销,从2016年签订协议至今,其撤销权已灭失。
最后,法院判定,前后签订的两份《调解协议》内容上并无冲突,都系有效协议,原被告争议的2016年的《调解协议》是自愿签订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对兄妹五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林雄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独自继承涉案房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朱佳琦
法官说法
该案办案法官表示,在广大农村地区,有些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长期不在父母身边,不能或者很少赡养父母。在此情况下,各子女自愿签订协议,就父母的赡养问题及财产继承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只要不侵犯父母的法定权利,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按照协议分割父母的遗产,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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