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工失明 公司调整岗位有法可依
农民张某原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蒲江县内的某工地上班,从事门卫工作。2010年10月13日下午,两名男子以咨询业主房屋为由,要进入工地。张某上前阻止,两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致其眼睛受伤流血不止。其后张某进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双眼屈光不正。当年12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张某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2011年2月,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伤情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伤害方对张某进行了赔偿。2011年7月,左眼失明的张某,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安排张某继续从事门卫工作。张某提出自己的身体状况无法再继续门卫工作,请求公司换岗,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从2011年7月到2014年底,张某一边继续工作,一边向公司提出换岗的要求,一直没能如愿。2015年,张某再一次提出更换工作岗位之后,公司一纸决定将张某开除。张某来到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性裁员的几种情形,但出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具有单方解除权。只有当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指正拒不改正的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被认定为工伤,虽然通过第三方进行了赔偿,但因不具备上述几种情形,且公司应当提供其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不能单方面将其开除。
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张某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继续回单位上班,公司调整其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并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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