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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离婚判决 将两岁女儿遗弃法庭

四川农村日报 2015-04-30 09:02 大字

当事人被罚款2000元,并受到法庭训诫

□本报记者 刘佳

近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当事人在法庭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以扰乱法庭工作秩序妨害民事诉讼对左某罚款2000元,并对左某及其母亲予以训诫教育。

当庭遗弃孩子

3月20日上午,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判决蒲江县寿安镇犀羊村村民梁某与左某离婚,女儿(2岁9个月)随父亲左某生活,母亲梁某定期支付抚养费。

宣判后,梁某离开法庭。左某因对判决不满意,电话通知其母亲将女儿带到法庭后,强行放在法庭诉讼服务点的工作台上。法庭工作人员与其交涉中,左某及左某母亲弃下孩子往外跑,孩子追出去,左某母亲见状抱起孩子又放回在诉讼服务点内,后迅速离开并关上房门,阻止孩子跟随。法庭工作人员追出去后左某及其母亲已经乘车离开,将孩子遗弃在法庭。

法庭多次电话通知左某到法庭接走孩子,并前往左某家送孩子,但左某及家人均躲藏不见,置之不理,期间左某还电话威胁承办法官。在此情况下,法院一方面安排有经验的女同志照顾孩子,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联系孩子母亲梁某。

梁某则担心左某到其娘家闹事,不敢接。经过反复讲解,梁某于3月22日到法院接走孩子。

当事人主动认错

法院通过当地村社干部、派出所多方查找左某下落,又通过左某亲属向左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亲属劝导下,左某及其母亲来到法院主动认错,提交了检讨书,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表示接回孩子后要好好照顾,不再犯此类错误。鉴于左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悔改表现,蒲江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左某作出罚款2000元、予以训诫的强制措施。左某接受处罚,当场交纳了罚款,并接走了孩子,该事件得以妥善处置。

蒲江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强悉心给左某讲解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左某及其母亲遗弃孩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教育,并指出其将孩子遗弃在法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民事诉讼,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第110及第115条的规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韦海军表示,除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特殊保护外,法律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弱势群体同样都给予了同样的关怀。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拒绝履行义务情况严重的轻则管制、拘役,重则可能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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