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爱儿 八旬太婆苦无依得帮扶 法律援助解忧愁
编者按
随着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农村居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会主动寻求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本版今日推出的这组“法律援助 扶弱济困”报道,通过两个与赡养老人有关的案例,体现了扶弱济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纪倩 本报记者 刘佳
“请问,这里是法律援助中心吗?我要打官司。我儿子死了,孙儿不养我,我要找个评理的地方。”近日,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门口来了一位步履蹒跚的太婆。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太婆姓郑,几年前她的儿子突遇车祸身亡,此后儿媳和孙儿拒绝赡养她,如今81岁的郑太婆一人独居,靠种田为生。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郑太婆提供援助。
儿子遇车祸身亡八旬老人孤苦所依
2010年2月3日早上5点,郑太婆的儿子驾驶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蒲新路由寿安方向往蒲江方向行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车祸后,儿媳和孙儿领走了14余万元赔偿款,而郑太婆则靠着一亩三分地,独自生活。刚开始,儿媳彭某和孙儿陈某偶尔会去看看老人家,送些生活费,后来就再也没去过,郑太婆之后上门讨要生活费都遭到拒绝。走投无路的郑太婆,来到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该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了一位律师作为郑太婆的代理人。中心工作人员和律师多方奔走,找村干部了解当初的车祸情况,到交警大队调取相关材料,同时还联系到了对方当事人。经过调查,律师了解到此案曾由蒲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与原告一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赔偿原告141727.1元。这其中有属于郑太婆的死亡赔偿金22310元、赡养费10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50元以及意外保险理赔6666元,共计43078元。但所有的赔偿款均由陈某之妻彭某、陈某之子领取。
不当得利应返还孙子也有赡养义务
随后,律师代郑太婆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郑太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被告彭某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彭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大娘现金40478元。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二被告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取得了属于原告的费用,二被告多获得了现金,原告则受到了损失,原告受到损失是二被告多获得的利益造成的,并且二被告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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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遗弃罪宜宾一村民被逮捕
本报讯 近日,宜宾县公安局依法对遗弃父亲的犯罪嫌疑人陈立执行逮捕。
在成都打工的宜宾县安边镇治和村新华组37岁村民陈立 (化名),自2012年以来对因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陈友华(化名)不予赡养,年近八旬的陈友华的生活几乎都由村委会干部和邻居照顾。2014年6月16日,陈友华住院治病,村干部多次与陈立沟通,希望其尽到赡养义务,陈立置若罔闻,后来连电话也不接听。6月28日,村干部向宜宾县公安局安边镇派出所报案,民警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陈友华告诉民警,如果儿子回心转意,请一定不要追究儿子的法律责任。7月28日,陈友华在弥留之际,告诉守护他的民警和村干部:“一定要让儿子坐牢”。当天,陈友华在绝望中离世。
9月22日,陈立因涉嫌遗弃罪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11月9日,陈立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抓获,继而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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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曼云 文家宁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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