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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贩超市买菜 遭遇“限购” 郫县一家购物中心拒绝卖菜给菜贩,称“已影响商场正常营业”律师表示,商家此举违反《合同法》

成都商报 2014-03-25 07:56 大字

菜贩

“胃都给我气痛了,标出了价格,凭什么不卖给我!”

“超市洋葱卖1.7元/斤,我拿出去后就卖2元/斤。我到摩尔购物中心买蔬菜,只是考虑自己摊位上的菜没有了,为解决临时需要,图个方便。”

超市

“林湾村就这么大,哪些是市场上的菜贩,我们都熟悉。”下面的员工,曾看到一些菜贩拿着编制口袋过来装,这部分人实质是来进货的。

前段时间购物中心搞促销活动,其中土豆1.25元/斤,结果近千斤的土豆,大部分都被菜贩买走了。

成都商报记者 逯望一 摄影报道

为何菜贩要来进货

距离近

林湾摩尔购物中心离林湾综合市场,不到一百米的距离

价更低

购物中心的蔬菜价格,普遍比综合市场的蔬菜便宜,价格相差大的会达到一倍左右

昨日,郫县安靖林湾摩尔购物中心买蔬菜的区域,买菜的人挑选了蔬菜之后,打包、称重、付钱。当村民周燕华走到蔬菜区域,试图购买8斤洋葱时,却遭到购物中心售货员拒绝,经打听,竟然是因为自己是林湾综合市场的一名菜贩。“他们(指菜贩)一次性买走很多,并且精挑细选,顾客还买什么?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该购物中心生鲜部经理称。为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该购物中心将采取对部分蔬菜“限购”的方式。

摆上架明码标价的商品,商家到底有没有权利选择出售对象?

特/殊/的/顾/客

“开门做生意,凭什么不卖给我”

“胃都给我气痛了,标出了价格,凭什么不卖给我!”昨日,回想起自己当天上午到林湾摩尔购物中心的超市买菜被拒的遭遇,周燕华心有不甘。周燕华是林湾综合市场的一名菜贩。她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上午,一位自称是餐馆老板的顾客,到周燕华的摊位买香菇和洋葱,“香菇4斤,洋葱要8斤,当时我摊位上这两样菜品都卖完了。”见分量不够,周燕华告知顾客下午再来。

周燕华称,自己随后到林湾摩尔购物中心超市,买了4斤香菇。中午回家时,周燕华又路过超市,当走到生鲜部蔬菜区挑选洋葱时,被生鲜部组长陈涛阻止,“她让售货员不卖给我。”在与陈涛的沟通中,周燕华得知,对方拒卖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就是菜市场卖菜的,怕她的行为影响到购物中心生意。

周燕华称,下午4点,当她再次来到购物中心试图买菜时,陈涛称:“如果是做菜生意的来买菜,我们有权不卖给你。”对此,周燕华心有不甘,“开门做生意,我按照他们标出来的价格购买,怎么就不卖给我?”周燕华称,超市洋葱卖1.7元一斤,我拿出去后就卖2元一斤。“我到摩尔购物中心买蔬菜,只是考虑自己摊位上的菜没有了,为解决临时需要,图个方便。”周燕华表示。

超/市/有/话/说

他们是来进货的,把好菜都一次性选了

林湾摩尔购物中心离林湾综合市场,不到一百米的距离,成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林湾摩尔购物中心的蔬菜价格,普遍比综合市场的蔬菜便宜,价格相差大的会达到一倍左右。

昨日,购物中心生鲜部组长陈涛告诉记者,周燕华并非第一个到超市买菜的菜贩,几乎每天都有市场上的菜贩到购物中心买蔬菜,据她所说,下面的员工,曾看到一些菜贩拿着编制口袋过来装。“林湾村就这么大,哪些是市场上的菜贩,我们都熟悉。”

陈涛称,市场上的菜贩来买菜,首先一次性会买很多斤,因此,购物中心方面认为,这部分人实质是来进货的,已经影响了商场正常营业,“一次性将蔬菜全部买走,这样我们只有提高进货和上架的频率,请再多的工人都不够用。”

同时,由于部分菜贩往往会精挑细选,最后剩下的都是相对不好的蔬菜。“你把好菜都一次性选了,剩一些有瑕疵的,其他顾客来购买时,肯定会认为我们的蔬菜质量不过关。”

陈涛称,超市的蔬菜价格比市场上的要低,主要是想通过低价,吸引顾客到商场购物,同时也是为林湾村村民提供一种实惠和便利。

他向记者透露,前段时间购物中心搞促销活动,其中土豆1.25元/斤,结果近千斤的土豆,大部分都被菜贩买走了,没起到吸引顾客的效果。“我们开商场的目的,除了赢利之外,也是考虑为广大的老百姓提供便利和实惠,如果菜贩采取这样的方式,购物中心的目的无法达到,反而为周围菜贩节省运输成本提供了便利。”

蔬菜限购

购物中心:

上架了的蔬菜,不会卖给菜贩

昨日,林湾摩尔购物中心生鲜部经理邓鸿明确表示,上架了的蔬菜,不会卖给菜贩子。“其实,并没有说不让菜贩到购物中心买菜,如果需要,可提前一天告知我们,我们会通知采购部门,专门给菜贩进货。”

林湾摩尔购物中心生鲜部经理邓鸿表示,针对这一现象,商场已召开会议讨论,将对部分蔬菜进行限购,并通过宣传栏和DM单告知消费者,保证更多的顾客能够买到购物中心的新鲜蔬菜。“根据蔬菜价格,对每个人购买的分量进行限制,比如每人只限买3斤。但如果市场上土豆卖2元/斤,我们卖1.99元/斤,就没有限购的必要了。”

律师说法

超市拒绝顾客购买,是一种违约行为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超市的做法不妥。

马铃介绍,超市开门做生意,将蔬菜等商品摆上架的行为其实一种要约行为。所谓要约行为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只要接受要约方同意订立合同,发出要约方就不得拒绝。超市将商品陈列即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希望前来购买的意思,这时只要顾客愿意购买,超市即不得拒绝,顾客购买意愿向超市表达时,双方即成立合同关系,超市拒绝顾客购买即是一种违约行为。至于超市以顾客一次性购买过多影响其他顾客购买的说法,不能成为超市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不能免除其向顾客出售商品的合同义务。

马铃谈到,虽然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家拒绝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将承担什么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也可以向消协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其强制执行《合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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