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都首案 法院裁决:每月回家看妈
郫县法 成都商报
实习记者 孙兆云
昨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新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虽然新法引起不小争议,但实施首日,无锡市公开审理了“常回家看看”第一案,判处女儿至少两个月看望问候母亲一次。而在成都,郫县法院日前也依据新法调解了一起赡养案,法官要求二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既然“常回家看看”已迈进了法律大门,我们不妨来探讨下“常回家看看”的可行性。
成都首案 拿钱送米送油 每月回次家
调解意见
儿子每年支付父母5000元赡养费,干黄谷500斤,
成品菜油18斤等外,他们还应当每月回家一次
郫县一对70岁的夫妇,养了两个儿子却半年都难得见儿子一次。多次协商未果,老两口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近日,依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郫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法官要求二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儿子半年不回家 电话也不接
张永福、于永芳(化名)夫妇是郫县德源镇村民,今年都已70多岁。老两口育有两个儿子张大福(43岁)和张小福(41岁)。两个儿子长大成家后,与父母分家,住到了邻镇;但是离父母都不远,骑电动车也就十几分钟。两个儿子平时种地,农闲时外出打零工。
年纪大了,两位老人闲在了家里。这一闲不要紧,以前两个儿子也是一年半载回不来一次;但现在,老两口心里空空的,唯一的念想,就是希望孩子常回家看看。
每次给儿子打电话,对方都说忙。电话打多了,两个儿子不耐烦,电话也不接了。二老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到了法院。
两度告儿子 要求常回家看看
去年12月,老两口第一次把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儿子常回家看看。法院考虑到涉及亲子纠纷,就联系村镇调解委员会,一起给老人的儿子做工作,并很快以调解结案。两个儿子当初满口答应,后来依然不常回家,也没有给老人赡养费。今年3月,老两口第二次把儿子告到法院。
适用新法 要求儿子每月探望
法院二次受理后,近日依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本案调解。要求二子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干黄谷500斤,成品菜油18斤等,同时他们还应当每月回家一次。办案法官说,虽然作出调解时,新老年法并未实施,但法院从有利于老年人赡养的考虑出发,依照该法的精神,要求老人的儿子定期看望。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成都首例适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解的赡养案件。如果子女拒不履行法院裁决,可处以训诫,甚至拘留。
全国首例 法院判她每两月看一次妈妈
核心判词
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到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昨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
卖房同住 老人与子女生矛盾
该起赡养案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因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卖老屋的钱给了女儿,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
法庭判决 子女两个月看望一次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另一面
爸妈的宽容
远大于法
据统计,今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突破2亿大关,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昨天,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60岁以上老年人对此有何看法?记者走访了南京多位老人发现,绝大多数老人对此都拍手称赞,不过,更多的老人都流露出“理解之心”,他们对子女的宽容远远超过对子女的要求。
“国家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太对了,现在的老年人不愁吃穿,就盼着能多和子女、孙子孙女在一起。”家住天津新村社区的周兰香老人和77岁的老伴都赞成这一新法,可赞成之余,老两口也流露出更多的宽容之情。“儿子媳妇工作忙,能回来一趟不容易,我们现在都能自理,不强求他们回来。”
常
何为“常”
一周一次?一月一次?
有网友称,新法实施,可怜了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是一周回一次家、一月回一次家,还是半年回一次家不违法?在这个劳动力资源严重不均衡的时代,在这个工作十分难找的社会,在外工作的子女能拿着这部法律去找老板请假吗?
郫县法院办案法官指出,在他们调解的这个案例中,考虑到老人的儿子住得不远,所以要求他们一个月回家一次。因为法律并未规定硬性的标准和要求,所谓“常”,可以认为是节假日回家。
省高院民一庭辜法官表示,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比如子女外出打工的,不可能要求他一周或两周回家一次;工作确实太忙的,可以通过打电话问候父母,讲讲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等。
回家
如何“回家”
没时间咋办?没钱咋办?
几位在洛阳工作的市民认为,“想回去看父母,工作太忙,时间不好协调”。“没法说为了自己回家,把工作扔到那里。”洛阳一公务员秦女士说,但是经常会通过电话、视频跟家里人进行联系。
当然也有因为“生活成本提高、经济能力有限,经常回家花销太大”而不能回家的。“我回家一次,来回的路费都要花掉五六百元,而且回家了总想买点什么,又是一笔开销。”李媛媛说,自己工资不太高,要是经常回家,真的有些“吃不消”。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认为,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
看看
如何算“看”
带不带礼物?需看几眼?
有网友提出,常回家看看,回家的时候是带钱还是带水果和营养品?或者什么都不带,回来坐坐就行?看望需要看几眼?问候的时候有没有固定的语句?
郫县法院办案法官指出,“看”,以精神慰问为主,如陪陪老人,说说话,物质帮助为辅。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则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袁挺还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可行性分析
“常回家看看”还须制度兜底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财经评论员吴睿鸫认为,既然“常回家看看”已迈进了法律大门,我们应当直面法律,探讨如何将这一软法条,演变成硬法律。
一,“常回家看看”,必须有配套制度作后盾。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事实中,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带薪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二,政府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权益法》 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虽然这项条款规定了国家层面的责任,但仍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现代快报、大河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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