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盗授业 师者获刑 传授徒弟偷盗技艺的安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中年小偷安某刑满释放6年后,认识了青年小偷秦某。秦某虽为盗贼,却技术不精,因而生活落魄。资深小偷安某出于同情,便将自己的开锁技术和盗窃经验倾囊相授。秦某学成偷技,顿时如鱼得水,与8名小偷合伙作案数起,最终难逃法网。而好为人师的安某也因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十个月。
46岁的成华区男子安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刑满释放6年后,他将自己的开锁技术和盗窃经验对秦某倾囊相授。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秦某因盗窃获刑,而他的老师安某也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心生同情 教落魄小偷“偷盗技术”
安某初中文化,1997年3月12日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004年6月14日,他刑满释放。2010年8月左右,安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小偷秦某,秦某初中文化,四川资阳人。2009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一年半有期徒刑,201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闲聊中,他得知秦某盗窃技术太差,因此生活比较落魄。出于同情,安某将自己以前在网上购买的开锁教学光盘送给秦某,还送了开锁工具及用于练习的开锁锁芯。为了让秦某学会全套技术,安某还在和秦某一起吃饭时,倾囊传授开锁技巧及盗窃的经验。
犯传授犯罪方法罪 获刑十个月
秦某学成后,与张某、姚某、李某等8名小偷自由组合作案,秦某全程参与作案。2011年6月14日晚11时许,秦某与张某等人在净居寺南路盗窃一辆天籁轿车内的1600元现金、两副太阳镜及该车的行驶证。2011年7月3日晚11时许,秦某等人在郫县犀浦镇一小区门外,盗窃一辆面包车内价值4000余元财物。2011年7月27日下午2时许,秦某伙同周某、尹某、李某等4人窜入金牛区一小区,利用开锁技术打开住户房门,将魏某家中的台式电脑、数码相机、黄金首饰、白酒等物盗走,共价值4000余元。
去年7月6日至今年1月4日,秦某等9人先后被抓获。在警方审理过程中,秦某交代,开锁技术及盗窃经验师承安某。
今年1月5日晚上9时,安某被警方“请”到刑警队,他承认自己明知这个徒弟要盗窃,因见他落魄便将“技术”传给了他。
锦江区法院认为,安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而秦某等9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律解读
传授犯罪方法罪关键是主观故意
昨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说,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具体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具体传授时可口头可书面,可公开可秘密,包括犯罪手段、步骤、反侦查的方法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比如讲课、写作等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假如有失误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以犯罪论处。
律师剖析
开锁匠传艺 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王凯:开锁是一个正当行业,教徒弟时,只是传授给他一项用于谋生的技能,并不是传授偷东西时开锁的犯罪方法,也不知道他要去盗窃,因此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网上发“犯罪方法”帖 是否构成犯罪
王凯: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传授了犯罪方法行为就构成此罪。如果有人将犯罪方法发布到网站或者QQ空间里,即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不特定的人群都能看到,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否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要分情况,如其发的帖子或者空间无人点击,或者社会危害极小,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网站因审查不严,不是故意发布,网站负责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信口开河犯罪方法 是否构成犯罪?
王凯:如果只是讲故事,摆龙门阵,主观上并不是主观故意教别人犯罪技术,那么就不构成犯罪。相反的情况下,就构成犯罪。锦检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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