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刘琳 实习记者 刘佩佩)记者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5名被告因倾倒5.33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获刑。
据介绍,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原彭州市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反映:彭州市天彭街道先锋村有人倾倒废弃工业用桶,经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调查查明:被告人林某、张某、杜某、李某等人先后将5.33吨废弃防水材料桶倾倒在路边无防渗措施的水渠里和铁路旁空地内。经鉴定,废弃防水材料桶内残留物含有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危险废物。
这些废弃防水材料桶从何而来?经查,废弃防水材料桶来自成都一工程施工现场,该工程由被告付某管理。付某涉嫌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每车1200元的价格将废弃防水材料桶(含防水材料残留物)共5.33吨交给林某处置。
根据相关法律,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原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去年8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今年3月13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付某、杜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重量5.33吨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林某、张某、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杜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危废非法倾倒案件性质恶劣,各级司法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坚决打击任何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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