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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习难改仍不回“家” 村委会“国家监护”回到原点 一场特殊研讨会 继续拯救流浪少年

成都商报 2017-07-18 02:59 大字

新闻回顾

村委会“国家监护”流浪少年遇困境

2015年9月,当时年仅10岁的雷雷辍学离家,开始在隆丰镇流浪。期间,其父周先生曾试图让他回家居住,但遭拒绝。按周先生说法,2012年时,他与雷雷母亲离婚,随后再婚。当时,雷雷主动跟了他,抚养权在他手上。而在之后的生活中,雷雷变得让人不省心,“不听话”。父子俩逐渐变得对立,甚至水火不容。而雷雷想跟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也没有达成,他实际上处于一种有父母而实质监护缺失的状态。

去年9月,一场多部门参与的救助联席会议形成决议——由彭州市隆丰镇派出所向隆丰镇高皇村村委会致函,将雷雷的临时监护权委托给村委会。专家认为,在雷雷父母成为合格监护人之前,村委会能够承担起雷雷的临时监护责任,正是“国家监护”的体现。

然而,临时监护近一年,高皇村村委会却面临现实的监护之“难”,无人员、无资金、不专业,当初制定的监护制度难以执行下去,而雷雷的状况并未改善,且有更严重趋势,不仅抽烟、骂人积习难改,还接触到赌博。目前,他很少再回村里安置他的庇护所,已两个月没有踪影。

村委会“国家监护”遭遇现实困境,孩子又该怎么办……

“父母离婚,娃娃没人管,多大点事,这么多司法专家就搞不定了?”成都市人大代表周文强言辞激烈,“管个娃娃就这么难?父母不负责就处理不了?”

问题少年还在流浪,村委会“国家监护”回到原点,雷雷接下来怎么办?几天前,一场特殊的跨部门研讨会在彭州检察院进行,法院、检察院、公益组织、法院专家争论激烈……

孩子不愿随父过

想跟妈妈生活 妈妈愿出钱不愿管

几个月前,雷雷再次离开高皇村安置小区的住宿庇护点,不知所终,村委会的“国家监护”回到原点。父亲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但并未给雷雷提供相应生活条件,雷雷实质无监护状态。而雷雷母亲,在此案中处于一个关键位置,如果她愿担负其应有的监护职责,即可让雷雷结束流浪生活。而现实是,她表达了只愿出钱不愿照管的想法,如今已联系不上。

在雷雷内心,妈妈尤为重要,他多次向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以及村委会表达了想跟妈妈一起生活的意愿。雷雷提出去找妈妈,但其母雷女士却并未直面这个请求。在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人员联系雷女士时,她的回答仍是,愿负担雷雷的抚养费但不愿意管雷雷。

对此,隆丰镇派出所曾将周先生及雷女士通知到派出所,对两人进行训诫教育,要求两人切实履行好对雷雷的监护职责。不过,最终的情况依旧不乐观。尽管周先生表示只要雷雷能够回家,愿意尽好自己的职责,但雷雷依旧混迹在隆丰镇。雷女士则表示,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父亲,自己只愿出钱,不愿意进行照看,到后期甚至处于“失联”状态。

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傅艳表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应该以未成年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然雷雷一心想跟妈妈生活,最好的情况肯定是能联系妈妈,让妈妈接纳雷雷。”然而,雷雷妈妈的不配合却让雷雷的意愿难以达成。雷雷自身的情况也变得不容乐观,已经开始了下坠,尽管隆丰当地各职能部门也尽力对雷雷进行了救助,但效果不佳。

雷女士成了雷雷问题的关键。

父提抚养权变更诉讼

因妈妈“下落不明”以撤诉告终

雷雷一心想跟妈妈生活,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抚养权达成呢?

今年4月,在检察机关介入下,雷雷父亲周先生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然而,这场诉讼却走得并不顺利。

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罗关洪介绍,在此阶段,雷女士依旧没现身,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期间,法院曾做了起诉公告,但公告期满后,雷女士仍未现身。

“按照程序,法院仍可以开庭,对雷女士作缺席判决,但这样的判决对雷雷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意义。”罗关洪介绍,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判决后雷雷的意愿依旧难以达成,即便后续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雷雷的保护和发展也没有太大益处,“刑事处罚肯定不是目的,且监护权和抚养权不能给一个下落不明的人。”最终,该起抚养权变更诉讼只得以撤诉告终。

“我们这样做,其实就是要他母亲现身,把抚养权变更给她后,如果她再不履行职责,那么按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对她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但目前这条路走不通。”罗关洪说,“之前村委会,云公益,包括我本人,都跟她打过电话,隆丰派出所也联系过她多次,但这个母亲就是一直不出现,就一个理由,离了婚,抚养权不归我,但孩子急需她的关爱。”

“现在娃娃的情况很不理想,我们能够为他列出一大串救助列表,但很难进行,感觉进入了一个死局,‘死\’在了妈妈的完全不响应。”傅艳深感沮丧,“现在娃娃也被困在这个死局里,救助也越来越难。”

母亲“失联”,诉讼“无果”,孩子的状况日益严峻,接下来该怎么办?

如何让母亲来到前台

“离了婚就能不履行监护职责吗?”

“对这位母亲,难道现行法律就束手无策了吗?就没人来为此承担责任吗?”几天前,针对雷雷这一个例,一场跨部门研讨会在彭州市检察院进行,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亮言辞激烈,“离了婚就能不履行监护职责吗?”

在这场研讨会上,雷雷目前应由谁来照料;对雷雷父母不当履行监护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如何干预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雷雷父母行为是否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是否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追责等问题成为焦点。

王亮表示,绝大多数人认为,法院已把孩子判给父亲,母亲就没有什么责任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法院从没说把监护权判给谁。监护权是始于孩子出生,终于年满18岁,不因离婚而终止,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

“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就应当接受法律处罚。”王亮说,应该通过刑法威慑力,通过公安机关立案,刑事追诉手段,让雷雷母亲站到台前来,然后通过社会组织,公安机关等,一起来努力感化教育她,让她重新找回一个母亲应该具有的责任和慈爱,重新关爱这个孩子。

对于是否启动刑事立案程序,雷雷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意见并不统一。彭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陈果认为,雷雷父亲周先生并不是完全不履行职责,或造成置雷雷于某个境地的严重后果;对于雷雷母亲,如果是抚养权变更了,她仍拒绝履行责任,就可以追究她的遗弃罪。但目前对雷女士采取刑事立案措施还需谨慎。

成都市中院少年与家事法庭副庭长李斌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对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前置条件是“不履行监护职责”,“雷雷父亲,他是愿意履行的,是娃娃不愿跟着他;雷雷母亲(是否不履行监护职责),一方面是不是娃娃不听话导致她不愿意,另一方面也需要证据支撑。所以不好说不履行监护职责,是履行职责不尽心的问题。”

法学教授

是否启动司法程序还需斟酌

“责任人首先是父亲 他可能只做到有抚养意愿”

“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责任人首先是谁,从现在情况来看应该是父亲。对‘抚养\’的理解应包括抚养的义务、能力、行动以及效果,父亲可能只仅仅做到了有抚养意愿。”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镜祥认为,如果抚养权变更没有用或孩子母亲拒不接受,目前是不是立马启动司法程序,还要斟酌。

“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责任人首先是谁,从现在情况来看,应该是父亲,因为没有父亲的关照不到位,就不会导致孩子的流浪,也不会说长期不愿意和父亲沟通。另外,我们一直想说把这个监护人变更为母亲,因为我们觉得这个孩子对母亲是有需求的,所以只要母亲出现,这个问题就可以化解,但是,母亲是不是一定要以监护人的身份出现呢?”苏镜祥说。

“另外,之前说在进行抚养权变更之诉时,找不到人,就没有办法了吗?公安机关能不能找到这个人?肯定是可以的。“苏镜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有规定,如果虐待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可以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这个我们有没有做?这是完全有条件来做的。”

苏镜祥说,对孩子父亲而言,尽管周先生表示有抚养的意愿,但对“抚养”的理解应该包括抚养的义务、能力、行动以及效果,从这四条来看,父亲可能只仅仅做到了有抚养意愿。“因此要追究责任是可以的。”

“综合起来,就是前面所有工作包括行政处罚,都没有效果,连拘留也没有改过来,那么才能解释前期父母是否不愿意履责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正式在法律层面行使法律手段,只是说你去联系她,她拒绝你了。”苏镜祥说。

委员提案

13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

监护失职(疏忽)入刑 父母失职应负刑责

“对监护失职(疏忽)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罚种类。在剥夺监护权同时,父母需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等),同时也要有经济惩处,用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与曾蓉、刘建军等13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责任。

此前,李铀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于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及剥削导致伤害,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儿童监护失职行为做不了处理。

对监护失职(疏忽)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罚种类。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父母需要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同时也要有经济上的惩处,用以“购买服务”,用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在对失职父母进行刑罚的同时保障孩子的生存发展。

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傅艳表示,雷雷这种情况的背后,显示出不少“有能力、无意愿”的父母失职行为,正在给全社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增大公共资源消耗。如果监护失职(疏忽)入刑,能够给这些父母戴上“紧箍咒”。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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