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自用 债务与妻子无关
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报昨日曾作报道)。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并未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且另一方未享受过借款,在该情况下,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保护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3月1日,彭州市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希望通过案例提醒市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男子借款
妻子也成被告
彭州男子袁斌经常在外从事赌博活动,多次前往澳门进行赌博,并与其妻子张丽分居多年。2014年4月,袁斌向王强借钱,王强向袁斌银行账户转款60万元,另以现金方式向袁斌给付了20万元。袁斌向王强出具了借条1张,约定了借款80万元的还款方式与时间等事项,并由赵元对债务提供担保。
还款期限到后,王强多次催债未果,便将袁斌、袁斌的妻子张丽、担保人赵元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对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法院宣判
妻子不担责任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斌与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袁斌应该按照约定归还王强借款本息,赵元提供的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对80万元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袁斌、张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以袁斌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袁斌与张丽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条上也无张丽本人签名,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张丽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结合袁斌、张丽的分居生活状况与袁斌经常参与赌博的事实,应认定该笔借款应属袁斌的个人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袁斌归还王强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赵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案的审理与判决发生在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前,当时还未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我们认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应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袁斌与张丽有举债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张丽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结合袁斌、张丽的分居生活状态及袁斌经常参与赌博的事实,我们当时即认定该笔借款应属袁斌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在家事审判领域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的裁判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采访后记
记者在3月1日采访了该案的承办法官,法官认为,“2月28日婚姻法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出台,我们便聊起这个案子。《补充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夫妻双方享有家事代理权及共同财产,一方的意见很可能被误认为是夫妻双方的意见。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未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另一方未享受过借款的情况。《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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