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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写借条 彭州男子“讨债”成功

四川法制报 2016-01-08 23:46 大字

男子将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朋友,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经多次催收借款人均未予归还,男子遂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近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

朋友借钱不还 男子诉至法院

2014年5月14日,彭州男子李二打电话给朋友冯大,称其父亲生病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一下,冯大便借款4万元给李二,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同日,冯大便通过妻子赵丽的银行账号向李二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汇款4万元。

2014年11月9日,冯大向李二催还借款,李二称家中急需用钱要求延期归还。随后,冯大多次催还该笔借款,李二均置之不理。

2015年5月14日,冯大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二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

没有借条 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2015年10月14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冯大向法庭提交了向被告李二转账支付4万元借款的业务凭证,催收被告借款的手机来往短信5条。法庭调取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记录,证实收取原告转账汇款4万元的银行卡号系被告李二开户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即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根据原告举示的银行转账业务凭证、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及法庭调取的关于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记录来看,证据相互结合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4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10日,彭州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借款,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彭法宣 本报记者 刘冰玉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借贷纠纷,往往缺少借据、借款协议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出借人通常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借款人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对于出借人而言,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即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借据等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根据原告举证的催被告还款的手机来往短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审理法官提醒民众,在进行资金借贷时,切不可因为“关系铁”“交情深”而不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一旦发生纠纷,将增大保障合法权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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