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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法治彭州建设

四川法制报 2015-11-20 23:47 大字

彭州市委副书记刘印勇(左3)视察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中共彭州市委副书记 刘印勇

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强调,要坚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与全面深化改革相促进,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法治化进程。

近年来,彭州市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法治彭州建设,不断探索执政方式、行政管理、司法体制、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以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相继取得显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依法治理、执法机关公正司法、干部群众尊法守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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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造一流政务服务平台为抓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键是要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彭州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减少审批、简化程序、规范流程、缩短时限、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一)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管”,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常态化

强化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审批事项,对上级下放到各审批部门的事项及时纳入政务大厅办理,实施上下协同跨层级联动审批,并通过合并、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等途径,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今年以来,精简本级行政审批事项1项,取消4项,承接省、成都市下放事项21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至596项,其中本级事项499项,成都市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97项。

(二)积极推进“一费制”,实现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化

在全省率先研发了“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网络软件,实现了建设项目报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窗收取”。在此基础上,对“一站式”收费软件系统进行扩容升级,建成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平台,实现政务大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一窗式”全覆盖。

(三)推行“一窗一章”审批改革,实现行政审批服务高效化

按照“应简尽简,能改必改”的原则,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启动“一窗一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务大厅只设立一个接、取件窗口,只加盖市政府授权的一个印章,审批流程由过去“服务对象逐个找部门”变成现在“服务对象只找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接件后流转到各相关审批部门,最终实现“一窗进出、一章办结”。

截至目前,彭州市政务大厅共入驻40家行政审批单位、涉及596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同时还入驻6家银行、2家中介机构;“一窗一章”审批改革成果得到四川省、成都市领导同志的高度肯定,并要求总结推广;彭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也荣获了“2014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创新先进集体”等一系列省、成都市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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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抓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彭州市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从2014年2月启动“一队一办”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实行行政处罚权“决策、监管、执行”三权分设、三位一体综合执法新模式,到2015年9月1日正式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彭州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实现了从机制创新到体制创新的根本转变,迈出了敢为人先的“全国第一步”。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方面,全面整合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综合执法。整合全市25个行政部门(公安除外)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另一方面,推行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基层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执法大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将执法重心下移到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6个执法中队,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域覆盖,强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

(二)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

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按照职能相近相似原则,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实行跨领域综合执法。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定流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案件会审制度。同时,厘清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各行政部门负责给予专业技术支撑,落实引导、规范和日常监管。

(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受理和查处各行政部门移交线索、投诉举报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做到事事有人理、举报有人查、件件有回复。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统一录入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推进案件动态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罚没款的收缴,实行行政处罚“一费制”,将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纳入行政处罚缴费窗口统一收缴。

经过一年半的探索和尝试,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共立案1464件,结案1323件,实现了行政处罚案件“零投诉”和“零复议”,标志彭州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

以推行基层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为抓手,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关键是畅达民意,让群众自己的事自己办,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彭州市委在深入推行“131N”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基层社会治理新途径,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探索,通过搭建“三级平台”,建立“四项机制”,初步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为不同区域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畅通了协商对话渠道,有效化解了基层社会治理矛盾,营造了一个民主开放的基层社会治理环境。

(一)搭建社会协商对话“三级平台”

研究制定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意见》和《方案》,从组织架构、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搭建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三级协商对话平台。一是在村(居)民议事会上增加协商职能,搭建以村(居)民议事会为基础的村级协商对话平台。二是通过群众推荐、自荐和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成立镇(街道)协商会,搭建镇(街道)协商对话平台。三是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增加协商职能;社会团体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为基础,增加协商职能,搭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协商对话平台。

(二)推行社会协商对话“四项机制”

围绕社会协商对话的内容、方式及成果运用问题,彭州市先后构建并在全市推行了四项工作机制,保障社会协商对话在各层级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议题征集机制。议题范围主要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企(事)业单位职代会议题由单位行政部门、职代会成员、10人以上普通职工联名提出;村(居)民议事(协商)会议题,由村(居)民联名、议事会成员或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提出;学校家委会、学生会和医院协商会议题则由学校、医院和协商会成员提出。议题上报后由议题审查小组汇总,经梳理后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前2-3天公布。二是定期协商机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学校家委会、学生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医院协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村(居)民议事(协商)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镇(街道)社会协商对话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临时议题时也可及时召开。三是成果运用机制。三级协商会形成的成果,分四类进行处理:一是报送上级党委、政府或机关参阅;二是纳入本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决策参考;三是对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实施的意见建议,做好解释;四是违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做好正面引导教育。四是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社会协商对话工作综合评价方案,对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镇(街道)在开展社会协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其纳入统战工作和民生目标考核。

通过搭建三级协商对话平台,建立四项工作机制,保障了社会协商对话的常态化,有效地回应了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列席会议,让群众做“裁判”,及时对个别无理取闹的“缠访户”进行批评引导,减少了无理上访现象的产生,有力地促进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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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四个专业化”审判格局为抓手,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彭州市在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坚持“四个专业化”标准不放松,初步形成了“审判组织设置专业化、人员编配专业化、案件类型划分专业化、考评机制专业化”的审判格局。

一是科学设置审判组织。探索了“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改革模式,共设置8个专业合议庭、3个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1个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合议庭、20个独任庭,专业合议庭设置在机关庭内,独任庭设置在人民法庭。

二是精挑审判组织成员。在统计分析法院现有审判人员数量、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细化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成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经过“报名申请、资格审查、选任考试、考察确定”4个环节,从48名报名人员中筛选出审判组织成员43名,其中审判长24名,独任审判员1名,合议庭其他法官18名。

三是专业化划分案件类型。将民事审判划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16个案件类型,分别纳入3个专业合议庭;将其他审判划分为非诉审查、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等9个案件类型,分别纳入5个专业合议庭;针对民三庭(天彭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大、案件类型多的实际,将其案件受理范围进行了类型化划分。

四是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成立了专门的审判指导组织,出台了《彭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试行)》和《彭州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等,统一了裁判尺度。按照“权责利”统一原则,明确了审委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职责以及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职责的范围、内容和履职方式,实现审判与审判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

通过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在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去事务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办案责任制得到落实,改革试点以来,彭州市法院审结9484件案件,其中99.46%的案件由合议庭、独任庭自主裁判,法官独立裁判、自行签署裁判文书,较好地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资源也得到优化配置,选任出43名审判组织成员并固定编配,占全院政法干警的37%;同时,审判职责进一步明确,以落实裁判文书签署权为基点,理顺了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列出了权力清单,缩减了管理层次,增加了管理幅度,院庭长除履行法定程序事项的审批职责外,通过组织化行权模式行使审判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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