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特征如何判断
3·15商标课堂
指导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于今年正式施行。《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
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指南》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
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问:增加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断有何考量?
答:《指南》补充了大量服务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相关内容。近年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表现在商标领域,体现为服务商标的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2020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了911.6万,其中指定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就超过了200万。
为适应上述变化,《指南》增加了与服务有关的显著特征释义,如“‘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补充了涉及服务类别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相关解释和案例,如增加了标志仅有指定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或者仅表示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的案例。
问:标志为企业名称全称的,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答: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研究院所、医院、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其名称全称注册为商标,一方面对抗侵权,另一方面利用商标积极扩展其名称的品牌价值,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利用。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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