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责令履行《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决定书

四川法制报 2021-11-03 00:36 大字

四川聚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6日,我局(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与你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一、四川聚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筹集用于拆除位于建设项目东方新城项目西侧规划道路上的320平方米建筑的专项补偿资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暂定);二、四川聚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将上述专项资金存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为其单独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开户名:四川聚仁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73010155000000823;三、上述资金专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完成拆除位于建设项目规划道路上约320平方米建筑的补偿安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资金的监管和支付;四、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有权随时抽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川聚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应积极配合等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位于建设项目东方新城项目西侧规划道路上的320平方米建筑的拆迁工作完成之日起失效。

2016年8月9日,我局抽查你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你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仅为八百余元,专项资金款项已被陆续取走。

根据《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第四条“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发现四川聚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停止支付剩余资金,并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四川聚仁房地产有限公司30日内补足专项资金”之约定,你司应当承担向专用资金账户中补足专项资金的义务。

请你司在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向专用资金账户补足专项补偿资金本金人民币3, 000,000元和相应的资金利息(自2008年4月24日始至资金被用于补偿安置止,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为136500元)。两项合计3136500元。

若你司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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