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两份遗嘱 儿女分财产起争议 律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达州晚报 2021-11-02 09:42 大字

“我父亲生前先后留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近日,达城市民胡先生拨打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希望“丁山帮办”栏目记者替他咨询律师。

胡先生称,他有一个大哥和两个姐姐,大哥在重庆定居,两个姐姐都在成都定居。4年前,母亲去世后,父亲趁大哥和姐姐们都在家,带他们兄妹4人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父亲百年后,其名下财产兄妹4人平均继承。

“母亲走后,父亲不愿到大哥、姐姐家居住,一直跟我生活。”胡先生说,这几年来,他妻子不仅负责一日三餐,还把父亲照顾得无微不至。今年上半年,父亲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名下一半财产留给他,另一半财产由大哥和两个姐姐平均继承。

前不久,胡先生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后,他大哥和两个姐姐要求按照父亲留下的公证遗嘱继承财产。随后,胡先生拿出父亲的自书遗嘱给大哥和两个姐姐看后,大哥认为两份遗嘱内容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对此,胡先生想通过本报记者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新颁布的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达城律师郑传富。

郑传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已废止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办理新的公证遗嘱。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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