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责年龄下调带来新课题 全国人大代表里赞: 未成年人矫正应统一规范

成都商报 2021-03-10 03:35 大字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对象中,青少年犯罪的比重越来越大,不仅成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重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修订、施行,我们发现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矫正尚缺乏必要的制度、机构衔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困难。同时,最低刑责年龄下调,也给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提出了新课题。”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表示。

为此,全国两会期间,里赞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健全犯罪未成年人持续矫正机制的建议》。里赞表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各部门应尽快统一制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家庭教育、社区跟进等矫正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帮助轻微犯罪人 更好融入社会作用显著

里赞介绍,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国外首先推行社区矫正,他们认为对于罪犯进行报复性刑罚、惩治性改造,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对症,而需要针对其心理、精神疾病,进行对症治疗,配合社会的辅导。

“相比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帮助轻微犯罪的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作用更加显著。”里赞说,目前,社区矫正已经在全国推广施行,《社区矫正法》也于2020年7月1日实施。但是,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修订、施行,我们发现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矫正尚缺乏必要的制度、机构衔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困难。

此外,各部门为保护未成年人,均出具了本机关适用的相关规定和细则,但缺乏各部门衔接时的工作规定,也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跟进统一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各环节的工作。

另一现实情况是,近年来不起诉或被假释缓刑的未成年人的数量和比例逐年增高。司法行政部门尚不能做到跟踪每一个不起诉或被假释缓刑的未成年人,从而不易在第一时间得知其现状。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对低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出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由此前的14岁下调至12岁。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里赞认为,尽管刑责年龄是个别下调,哪怕只有部分案件涉及12~14岁,从总量上看涉及的未成年人数量是增加的。

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部分被少管所等关押,另一部分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社区矫正能更好促进未成年人回归融入社会。

里赞指出,最低刑责年龄调整后,涉及不捕不诉的案件增多,这也给社区矫正如何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开展,提出了新课题。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个全方位、动态化的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工作指南,各机关各部门统一协调工作。因此,里赞建议由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各机关部门统一制定工作规范。特别是针对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减刑及监外执行的犯罪未成年人,对其矫正出台统一的程序性规范和认定标准,明确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家庭教育、社区跟进,以及不良行为的发现和处理等规范。

其次,由当地县级以上政法委牵头,由各机关成立常设的涉及未成年人的部门,避免未成年人缺乏教育和监督从而再次犯罪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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