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而离职,要给经济补偿吗?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7-29 13:40 大字

7月27日,成都某餐饮公司原员工王某来电咨询称,2017年6月12日,他入职该公司,担任店长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主要地点为成都,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组织管理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020年1月,公司通知王某自2月1日起调整工作地点,职位、工资、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维持现有标准不变。王某不同意,后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王某的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

针对王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白金律师认为,判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岗位是否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是否无不利变更。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因工作地点调整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成都,同时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现公司在成都区域内对王某实际工作店铺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在向王某送达的调岗通知书中称系根据王某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对其作出调岗决定,并表明王某调岗后的职位、工资、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维持现有标准不变,且调整前后的工作地点相距不算太远,并不算对劳动者产生重大的不利变更。

李律师表示,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未对王某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侵犯其劳动者权益,应属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难以得到支持。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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