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吐槽权”须保护

广西日报 2020-07-29 07:06 大字

事件: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9年2月,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发现购买安装的木门属假冒伪劣商品,因此向相关部门举报,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并转发至小区业主群。对此,商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蔡某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微评:“吐槽权”就是评论权和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蔡某夫妻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职员谭松辉)

微评: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的做法,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哪怕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勒索情节,商家均应保持容忍,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法官史洪举)

微评: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差评权”,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电商平台的义务。法律允许并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既是对消费者评价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也是对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保护。(教师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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