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向全市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

成都日报 2020-03-09 01:0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缪梦羽)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下发通知,采取多项措施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切实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运行成本激增压力,提升防疫信心,共克时艰。其中发放补贴资金1000余万元,直接惠及全市500多家养老机构、3.2万余名老年人和9000余名养老从业人员。

通知明确,要减免有关租金和管理费。免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管理费(运营费)。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闲置物业提供民政福利服务的,免收封闭管理期间的房屋租金。鼓励商会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养老服务机构租金。要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从2020年2月起至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措施结束止,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增加90元/月/床,提高至240元/月/床;2020年,市级财政支持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提高20%。

通知指出,要给予疫情防控设施建设和一线养老从业人员奖补。以在院老人和员工数为基数,按200元/人的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隔离观察点建设、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一线养老护理员给予奖补。其中用于一线养老从业人员的奖补不低于奖补总额的50%。要支持开展核酸检测。对有必要开展核酸检测的老年人和员工,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老年人50%、员工25%的标准给予补助。

与此同时,还要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2020年2月至6月,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对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减征或免征。对养老服务机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复工,或者因封闭管理等原因,经营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导致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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