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案例入选最高法指导案例
本报讯(记者刘冰玉)近日,由成都中院报送的《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被确定为指导案例138号。
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某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该局经立案调查后,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德龙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遂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德龙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4年5月21日,成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德龙的诉讼请求。陈德龙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22日,成都中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德龙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1日,陈德龙向成都中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裁定不予受理陈德龙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德龙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华区,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综合考虑德龙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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