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街拍胜地”成为“侵权天堂”

南宁晚报 2019-08-07 06:30 大字

最近,被誉为“街拍胜地”的成都太古里,一下子少了很多街拍客。原来,为了保护公众的肖像权,太古里竖起了“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告示牌,文明守则中也注明,禁止未经允许的拍照或拍摄。同时,这里的街拍客必须办理“拍摄许可证”。成都太古里的街拍已经冷却,而北京三里屯的街拍依然火热。(8月6日《法制日报》)

在人人都有摄像头的当下,街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不过,也正如专家表示,这种常见的行为却给被拍摄者带来了困扰,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屡屡被侵犯。的确如此,街拍照片无论用于何种目的,都难免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干扰。尤其是,一旦疯传网络,或者用于商业行为,更或者从事不法行为,这均会给当事人带来权益伤害。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专家更直接指出,拍摄者有拍摄的权利,而当事人有拒绝的权利,当被拍者明确表示拒绝时,这种拍摄行为应立即停止。而对于将所拍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平台的行为,无论其是否用来营利,都不影响侵害个人肖像权的成立。可见,街拍虽可但侵权不行。

令人称道的是,被誉为“街拍胜地”的成都太古里,推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从而使街拍热已经冷却。可以说,这不仅是对于个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地域形象的呵护。不过,对于一些其他“街拍胜地”来讲,也应当有所作为。要知道,被冠以“街拍胜地”虽是好事,但也不能任由其沦为“侵权天堂”,甚至于让当地居民感到人人自危。

同样,网络平台应该履行好相关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网络平台当完善审核制度、畅通反馈投诉渠道、加强惩罚措施、强化侵权警示等,不给侵权提供便利。

另外,街拍中可能还存在“陷阱”,个人也应增强防范意识。现实中就出现过,有的人受邀免费街拍,后对方自称是传媒公司,想约她做兼职模特,最后该公司以女子需要包装为由,陆续骗取各种费用数万元。所以,个人不能忽略防范与依法维权能力的培养。

总之,不能让“街拍胜地”沦为“侵权天堂”,同理,互联网平台更不能为街拍侵权提供便利。面对日趋红火的所谓“街拍文化”,每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拍客,应该事先征求被拍者的意愿,并向其说明照片影响力,简言之应在法律和道德约束下自由街拍,切莫任性或违法行事,唯其此街拍才能拍出真正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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